版权必修课 | 版权风险防控篇:如何在非遗传承中保护,在创新中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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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YI LINGYU

非遗领域

版权风险防控

传承

创新

保护

剪纸

刺绣

陶艺

彩灯

曲艺

木版

年画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纺织服装行业的版权风险及防范话题,今天让我们把目光投向承载着深厚文化底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FOSHAN

COPYRIGHT

 

 

刘钟萍《逢考必过》

 

作为文化名城,佛山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其中狮头扎作、剪纸、香云纱、石湾陶塑技艺等非遗类别更是创作出大量作品。在非遗传承与商业化开发中,版权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在传承中保护,在创新中避坑?本期版权必修课带你深入了解。

 

PART. 01

 知识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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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技艺方法、民俗等本身通常不直接受著作权保护,但在非遗传承中新创作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为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方法、操作方案等,而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非遗技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刺绣举例,我国许多地方的刺绣都是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苏绣、鲁绣等。刺绣手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绣娘独立创作完成的刺绣图案,却是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

再如黄梅戏的表演技艺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历史上那些赫赫有名的黄梅戏唱段,如《天仙配》等,也早已进入公有领域而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新改编产生的黄梅戏唱段或者黄梅戏剧的独创内容是可以受保护的。

 

案例

LEGAL CASE

 

 

 

石湾陶艺技艺被商业盗用案 

 

 

 

 

某石湾陶艺大师的独特技法被某工艺品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并批量生产类似产品。该公司辩称:传统技艺不应受版权保护。法院审理认为:具体的技法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但李某运用该技法创作的具体作品(包括造型、纹饰等)具有独创性,应受版权保护。该公司直接复制李某作品造型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

 

启示

版权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而不是背后的“思想”、“方法”或“技艺”本身。非遗技艺所包含的制作流程、口诀、原理、风格和总体设计理念等,这些被视为“思想”范畴,无法被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垄断。非遗创作者对具有独创性的非遗作品应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对于对传统技艺进行创新后产生的新技术的保护,可以考虑申请发明专利(如一种改进的釉料配方);对于不宜公开的技术或方法,可以采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其前提是必须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三个法定条件。

 

 

PART. 02

 知识点二

 

COPYRIGHT / FEIYI

 

运用公有领域元素创作的非遗作品,只要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取舍、选择、编排和表达,并且具有独创性,其最终成果就可能受版权保护。

 

举例,苏绣博物馆中展出的历代苏绣作品由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不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理,对历史上著名刺绣的临摹刺绣也不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刺绣所形成的美术图案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是,若一位当代的苏绣艺术家以这些公有领域的经典作品为灵感基础,通过自身独特的取舍、选择、编排和艺术表达,这件作品就具有了“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创作场景分析来深入了解:

佛山饶宝莲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玉兔呈祥》

 

案例

LEGAL CASE

 

 

 

案例一:

剪纸艺人创作《梁山伯与祝英台》新图样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是中国古代民间传说,属于公有领域,传统的“蝶恋花”意象也是公有领域元素。

一位剪纸艺人没有照搬旧图样,而是重新构思,他设计了一幅全新的构图:将两人“同窗共读”、“十八相送”、“化蝶双飞”三个关键场景,通过一条蜿蜒的河流与柳枝巧妙地连接在一幅圆形构图中,人物表情和服饰细节都融入了现代审美,线条处理也体现了其个人独特的刀法风格。

该创作场景中,故事主题、蝴蝶意象、圆形构图的基本概念属于公有领域部分。而剪纸艺人独创性的表达——三个场景的具体选择与组合方式、人物与景物的具体造型设计、线条的独特韵律感、整体的视觉叙事结构是属于独创受保护的部分。这幅具体的剪纸作品作为“美术作品”是可以受版权保护的。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原样复制这幅剪纸,就构成侵权。

 

案例二:

陶艺师制作“仿宋釉里红玉壶春瓶”

 

 

 

 

宋代釉里红瓷器的工艺技法(知识、原理)和玉壶春瓶的经典器型(一种公共模型)属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技艺和样式。

一位陶艺师在传承古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他在经典的玉壶春瓶器型上,没有选择绘制常见的缠枝花卉,而是创作了一幅“寒江独钓”的写意画面,瓶底的落款也设计成了具有个人风格的图形款。

该创作场景中,玉壶春瓶的基本器型属于公有领域部分,釉里红工艺的基本原理、烧制技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但瓶身上“寒江独钓”是该陶艺师的独特画面构图、个人设计的落款图形等是属于独创受保护的部分。如果有人仿制了这个带有特定画面的瓶子,甚至是把这些画面用在其他行业中,如茶叶包装、笔记本封面等,就侵犯了该陶艺师对其作品的版权。

 

案例三:

南京绒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江苏省文化厅授予赵某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赵某在传统“福寿三多”绒花的基础上创作了新“福寿三多”绒花,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南京某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被诉侵权绒花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某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1)“福寿三多”虽系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但赵某进行个性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赵某的绒花作品、某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虽然都主要包括“佛手、寿桃、石榴、绶带鸟”元素,但与故宫款相比,某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赵某的绒花作品中“绶带鸟”较为舒展、鸟的翅膀、尾羽较为飘逸,表现了鸟的飞翔状态,“佛手”微蜷且上面较尖,整体占比较小,上述特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差别较大。

(3)而某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与赵某作品实质性相似。某曳公司未经赵树宪授权,擅自制作、销售“南京绒花”,侵害了赵某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非遗

COPYRIGHT

 

 

法院判决某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销售价格以及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其赔偿赵某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某曳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比较,明确了权利人制作的绒花与现有故宫款“福寿三多”绒花在特征上具有明显差别,而被控侵权绒花与权利人创作的绒花诸多元素、特征基本相同,从而认定权利人制作的绒花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被告制作销售涉案绒花构成侵权。

 

启示

非遗传承人在非遗的实践中通过自己独特的智力付出为非遗注入时代的特征,其独创性部分可获得著作权法的认可与保护。

 

PART. 03

COPYRIGHT / FEIYI

 非遗创作实用避坑指南 

 

除上述案例中提及的要点,以下避坑方法也同样值得大家关注:

 

01. 素材源头要清晰

使用前核实非遗素材的版权,使用免费素材时需认真查看授权协议,注意其使用限制,包括使用期限、地域范围、使用场景和媒介载体等,切勿超范围使用。

如苏绣艺人濮某未经许可,以画家曹某的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下图图一)为底稿创作同名苏绣(下图图二),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但仍因未经合法改编而构成侵权。此案警示各位创作者,在使用任何艺术素材进行创作前,必须履行严格的核实义务,确保您的艺术创新行走在合法的轨道之上。

图一:工笔画《华清浴妃图》

图二:苏绣《华清浴妃图》

 

02. 审慎区分“公有传统元素”与“受保护二次创作”

注意使用的“传统”元素可能实为他人受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改编。为避免侵权,使用前务必溯源,可通过文献、老艺人等渠道确认其原始公有领域版本。若元素来自近期出版物或网络,需甄别并剥离其中新增的独创性表达,如确需使用该独创性部分,必须获取著作权人授权。

 

03. 及时确权固本,明晰创新归属

1.版权登记:相当于作品的“身份证”,可快速确定作品权属。

2.创作过程记录:留存手稿、设计图、创作记录、数字作品备案等辅助证据。

3.发表记录:保存好作品网络发布记录、展览记录、出版物等发表证据。

4.版权声明:在作品上规范标注权利人信息。

点击以下链接了解更多信息:

1、版权登记流程

干货 | 版权登记全流程来咯!

2、数字备案介绍及办理流程

数字备案,一键获取作品“电子出生证”

数字备案原来这么简单!内附办理流程

 

04.多重保护: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申请商标、

专利等方法进行全方位保护

对于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可通过采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保护模式,例如新会陈皮等;对于非遗项目的核心技术,生产者应对技术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成果则考虑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05. 规范授权:建立清晰的授权流程

与被授权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地域、期限,禁止未经同意的改编或转授权。定期监督检查合作方产品及宣传,发现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阻止措施。

 

 

< 结束语  |  FEIYI > 

 

非遗是民族的记忆,是文化的根脉,非遗创作也是一个传承和创新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版权保护不是限制,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活态传承,让非遗在现代社会中焕发新的生机。

希望本期必修课能够为非遗领域的朋友们带来启发,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预告:

风险防控篇 | 印刷包装行业的

侵权风险及防范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2025年11月13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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