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公仔也有假?改动一点就不侵权了吗?
不知道大家日常生活中,
是不是经常有这样的体验:
购买了一件心仪的商品,
可是转眼间就看到了高仿盗版出没!
一审:恒某陶瓷工艺店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请求保护的“Q版福禄寿”,是其以民间传说的福禄寿三位神仙形象为基础。并通过对人物的衣着、服饰、神态方面进行特别设计,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陶瓷工艺品形象,具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并且童某对其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Q版福禄寿”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判决恒某陶瓷工艺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童某的“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并赔偿童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5000元。
恒某陶瓷工艺店在一审后,
以对童某享有“Q版福禄寿”著作权不知情,
以及“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具有充分证据证明,
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为由,
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恒某陶瓷工艺店的行为是否侵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恒某陶瓷工艺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童某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形象上基本无差别,仅在人物的配饰细节方面存在微小的区别,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恒某陶瓷工艺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在此案中,恒某陶瓷工艺店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且恒某陶瓷工艺店自2016年起即从童某处购进涉案陶瓷工艺品,其作为经营者,在明知童某在先销售涉案陶瓷工艺品的情况下,又购进并销售与涉案作品实质性近似的陶瓷工艺品,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恒某陶瓷工艺店未经著作权人童某的许可,擅自销售侵权商品,已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本案进行解读,
提出其具有的典型意义:
精美的陶瓷作为佛山的一张名片,
凝聚了无数陶艺家们的心血,
被抄袭或是侵权销售,
是多么令人遗憾的事情!
相信随着版权意识的逐渐加强,
今后在版权的力量下,
陶艺创作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保护!
助力佛山陶瓷继续蓬勃发展!
本文案例分析来源:
微信公众号—佛山中院《模仿他人创作,小心.....佛山法院这个案例入选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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