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和《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宣传部(区版权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创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在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示范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我部制订了《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和《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
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
2019年9月19日
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创作积极性,推动版权兴业,促进我市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对著作权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缴纳的登记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进行了修订,则遵循新的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必须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佛山市户籍的公民;
(二)在佛山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非本市户籍公民;
(三)在佛山市经商、就业、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公民;
(四)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佛山市经商的非本市户籍公民是指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方符合资助条件的,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 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审核及发放机构是佛山市版权局,佛山市版权局委托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作为受理机构。
第八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年度核计,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为一个年度,本年度登记作品在次年进行资助。申请人应于每年8月1日前提交资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佛山市户籍的公民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户籍证明;
(四)在佛山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请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
(五)在佛山市经商的非本市户籍公民须提供所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佛山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公民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或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佛山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公民须提供有效学生证或所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六)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材料;
(七)证明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向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可选择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
第十条 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在收到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资料后须进行审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完备,资料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补送。
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汇总资助申请后,统一代申请人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资助扶持资金。
佛山市版权局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拟予以资助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不予以资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佛山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对拟资助对象相关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向申请人核发资助费用。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佛山市版权局提出,由佛山市版权局进行复查。佛山市版权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版权局申请复核;佛山市版权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佛山市版权局有权要求受资助人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资助,并通知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25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500元。
第十五条 为保证政府资助惠及更多个人和单位,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50件;同一公民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资助作品数量的限制:
(一)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市版权示范单位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二)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入驻企业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三)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四)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五)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
(六)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
(七)国家级陶瓷艺术大师、国家级陶瓷设计艺术大师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佛山市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2019年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均适用本办法,原《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
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在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
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是指体现自主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第三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对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版权登记工作,主要作品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版权(即著作权)登记量不低于100件,年平均增长不低于10%;
(二)主要经营范围为版权相关产业,或主要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能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建立版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具备版权法律知识的专兼职版权管理人员;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培训机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单位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实现软件正版化,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第六条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完整的版权相关发展规划,有从事版权管理相关人员,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6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三)具有较好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基地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实现软件正版化,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第七条 申报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户籍或注册地在佛山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是合作作品,合作作者须至少有一个是户籍或注册地在佛山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对所申报的作品拥有版权,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作品体现自主创新精神,创作方式和内容形式富有创新性;
(四)作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思想内容积极向上,传播范围广,社会认知度高;
(五)作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对计算机软件、动漫动画、网络游戏、工业设计、文化艺术特别是具有佛山特色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再创作等领域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能够带动版权产业发展的作品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版权工作情况,主要总结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成绩,包括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产生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和特色等;
(三)企业的版权类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主要使用软件的授权许可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可以说明版权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第九条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版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园区运营或行业经营、版权服务、制度建立等;
(三)产业园区提供园区产权证明、进驻企业名单、进驻企业版权登记数量明细等证明材料,产业聚集基地提供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企业明细等相关材料;
(四)园区和产业聚集基地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及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等相关材料;
(五)园区和产业聚集基地进驻企业的版权类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主要使用软件的授权许可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第十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认定为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应向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版权局申报;
(二)初审,各区版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
(三)认定,市版权局采取书面和现场考察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认定名单;
(四)公示结果,市版权局对拟认定的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五)核发资助,市版权局根据公示情况,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为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并组织颁发证书和核发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相关材料,如出版物、获奖证书、作品优秀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申报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应向个人户籍地或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版权局申报;
(二)初审,各区版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
(三)确定入围名单,市版权局对已加具初审意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入围名单;
(四)组织评审,市版权局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入围作品进行评审,市版权局结合评审意见,对申报作品进行综合认定,确定拟获得认定资助的作品名单;
(五)公示结果,市版权局对确定的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核发资助,市版权局根据公示情况,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品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并组织颁发证书和核发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市版权局每年组织一次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的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数量不多于5家,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不多于10件。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优先推荐参评广东省和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
被认定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的,优先推荐参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和“中国版权金奖”,支持其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纳入佛山市版权重点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被认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再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5万。
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再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广东省和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扶持资金在下一个政府财政年度予以下发。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5万,可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但不再给予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10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的,按照以下作品类别进行资助:
(一)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每件资助1万元;
(二)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每件资助2万元;
(三)计算机软件,每件资助3万元;
(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建筑作品,每件资助4万元。
被认定为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的,对照省版权局的资助标准再一次性进行等额资助。
被认定为“中国版权金奖”的,每件作品再一次性资助5万元。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的,对照省版权局的资助标准进行等额资助,可申报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但不再给予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市版权局对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底前,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应将上一年度有关守法经营、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产业和贸易发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报送给辖区版权局和市版权局。每年6月由市版权局对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版权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
(二)未配合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第十九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版权局撤销其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证书,予以摘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称号的,一并追回扶持资金: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有关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区版权局依法管理的;
(五)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出现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获得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版权局将撤销授奖、追回证书和扶持资金,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或者其他侵犯版权行为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良方式影响专家认定人员公正认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佛山市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原《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文件内已包含申报所需表格):
佛宣明电〔2019〕2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和《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的通知